Categories: 結婚習俗資訊

台灣婚禮 辦理公證結婚應行注意事項

01. 辦理公證結婚,在辦公時間內,應隨到隨辦。
02. 結婚日期,由結婚人自行擇定,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,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,並繳納公證費。
03. 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,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,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。
04. 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,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、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。
05.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。(1)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。(2)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,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。(3)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(4)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06. 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。(5)重婚者。(6)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。
07. 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(包括宣告死亡)或離婚情形者,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,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。
08. 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,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,其法定代理人(即生父母、養父母或監護人)應親自到場,行使同意權,其不能到場者,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。
09. 未成年人結婚,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,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,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、身分證字號,表示同意,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。
10.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,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。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,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。
11. 現役軍人結婚時,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,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,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。
12. 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,由公證處附卷備查。如必須繳回者,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,經佐理員核對相符,註明「與原件相符」字樣,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,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。
13. 公證結婚典禮時,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(軍人身分補給證)及私章親自到場,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、蓋章。公證人簽名,亦必須當場為之。
14.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,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、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。如為外國軍人時,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、領事館或服務機關、部隊主管,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。
15. 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,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、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,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。
16. 結婚人,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,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。
17. 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、毛筆或黑墨水填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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